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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试行《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

  1.严重颅脑、脊髓伤治疗后,遗有截瘫,完全偏瘫,上、下肢双瘫或痴呆精神异常,大、小便不能控制者。
  2.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丧失,不能安装假肢,或双上肢丧失安装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3.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强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终身不能恢复者。
  4.双目失明或双目仅存光觉者。
  5.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职业中毒性脑病,治疗后遗有第1条情况者;严重职业中毒,治疗后遗有第4条情况者。

  附:

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务压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等。
  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
  心功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症状。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三级:体力活动大受限制,不能胜任较一般为轻的体力活动,后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级: 体力活动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症。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2.高血压病分期标准(一九七四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
  另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病;
  分期标准:
  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
  甲:舒张压大部分时间在90毫米汞柱以上、100毫米汞柱以内,有时可降至正常。或收缩压大部分时间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偶有少许尿蛋白及红细胞,眼底Ⅱ级或心电图,X线表现均未达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属器质性损伤)。
  乙: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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