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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新建、扩建单位和新工种不断增加。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工人都能享受保健食品的待遇,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参照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新企业、新车间、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享受保健食品的范围,只限于确实对工人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工种,不得任意扩大。工种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确定。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已经消除了有害身体健康因素的,应当经群众讨论后停发保健食品。
  二、经批准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工种,其保健食品待遇自批准的月份起执行,过去的不得追补。
  三、在新单位、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工作,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部署。
  四、在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原规定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和在执行中产生的享受面过宽的情况,要经过调查研究,经过群众讨论予以改进。要总结吸取过去的经验,使保健食品制度真正起到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作用。

  附件一(略)
  附件二: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粮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健食品的实物供应标准,应按省人委(63)鲁劳苏秘字903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其现金计算标准,暂规定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15元;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性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2元。过去现金标准较高的地区和企业,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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