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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保健食品的费用开支能够解决,原则上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种、范围、标准执行,批准权限由地、市确定。
  七、建立保健食品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要积极办好保健食堂,把保健食品加工为熟食供职工食用,不要折发现金,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使保健食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地从工艺、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各地劳动部门,对这次新建和原来已经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情况,要进行一次统计(见附表),地区劳动部门汇总后,于今年年底以前报省革委劳动局。
  附件:一、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二、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附表:

享受保健食品待遇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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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 统 计 |    |  享受保健人数  |    |
|     |    |    |----------|    |
|县   目|    |职工总数|原享受|新享受|  |备 注 |
|     |    |    |   |   |合计|    |
|(市)  |单位数 |    |人 数|人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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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一九七一年七月八日)



  一九六三年以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中,比较普遍地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一九六七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劳动部“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提出:“享受的工种范围不能扩大,保健标准不能提高,过去的保健待遇一律不得追补,已经取消了的不要恢复,没有建立的也暂不建立”。这在当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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