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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71年11月10日)


  现将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保健食品制度执行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通知,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原则上按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以下简称七个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见附件一)及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贯彻上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二、对保健食品制度要进行整顿。凡在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前建立的单位,维持现状,暂予保留。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后建立的单位,各地劳动、卫生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通过各种措施,已经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经过群众讨论后,停发保健食品待遇;由于采取措施,减轻了危害程度的,仍应继续发给保健食品待遇;不应建立而擅自建立的,应予以纠正。
  三、新建、扩建单位保健食品待遇发放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有毒有害工种每人每天0.20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天0.15元),每月按三十天计发。常年高温工种,常年发放,季节高温工种,在炎热季节发放。凡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后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均按上述标准予以调整。
  四、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固定在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场所跟班生产的干部、检修人员,按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时间计发保健食品待遇。每月满二十个工作日的按一个月计发,不足二十天和临时参加的按实际劳动天数计发。对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害健康工种的,按最高一种标准供给。
  五、新建保健食品制度,要从严掌握。凡符合七个部联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由基层单位编报工种、人数,写出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经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劳动、卫生局备案。凡不属于七个部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而对职工健康确有严重危害的新工种,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县级劳动、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区劳动、卫生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卫生局批准。并自批准的月份起,计发保健食品待遇,过去的不予追补。
  六、军办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符合享受保健条件的国家职工,可参照地方企(事)业单位同工种职工的保健待遇,予以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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