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86年5月8日,实施日期:1986年6月1日)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京革发(1975)180号 1975年9月12日)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确保首都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市水利工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各项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条件。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把水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都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水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象管理企业那样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组织
(四)各项水利工程设施,要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市或县(区)管理;群众自办或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社、队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一队、一社、一县(县)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队、社、县(区)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关系到两队、两社、两县(区)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上一级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管理,也可由受益单位联合管理。特殊重要的工程,提高一级管理。
机井一般由大队统一管理。
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确定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五)各项水利工程,要根据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和贯彻执行本工程的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