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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建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专家所取得的新成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有关计划,并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 使用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该项目实施后的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 执行市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认定、市税务局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通过应用引进国外人才所获得的新技术,实现出口创汇后,两年内其所得外汇可全额留成,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市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各部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参与外国专家工作项目,成绩显著的国内工作人员也应给予适当奖励。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批准,可在通过聘请国外人才所取得的新增效益中提取1%至2%作为奖励经费,奖励有贡献的国内科技人员。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六条 引进国外人才的保密原则是,除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涉密事项,根据国家需要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必须按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事前应按照保密范围和密级,结合本单位情况和外国专家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保密和保卫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引进方式均属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情况亦不应擅自透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人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开报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列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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