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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引进国外人才申请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本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市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
  第十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批准后,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具体手续,均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科技、文教、经济、管理等方面国外专家的接待计划,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确认,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家和市政府核拨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重点资助(包括拨款及借款)、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特殊性开支。
  第十四条 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重点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范围,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预算,按《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专项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连同决策一并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人才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使用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抽回经费或停止拨款;对用此项经费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者,将给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和按照引进设备合同引进经济技术人员等,不属此项费用的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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