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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0]108号 1990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经济、科技、贸易、管理和文教等方面的专家,来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农业、卫生、金融、基建)、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从事工作。受聘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各类外国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实施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经费,对各单位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经验交流;
  (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负责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存储推荐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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