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京财文(1990)2470号 1990年12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考虑到几年来物价变化的因素,现对联合办学单位因开设专业课所补助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修订如下:理工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五十元;文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元。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增加的教学行政费开支,由与学校联合办学的单位一次或分期付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