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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凡持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贩运允许上市出售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域及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国营与集体场圃、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农民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除国家规定不允许上市的外,都可上市。
  第十条 手艺匠人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可在集市从事修理、加工业务和出售手工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持有关的证明,可在指定集市出售自有的旧家俱、旧自行车、旧物料。
  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报废的旧机动车不准交易。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品、手工业品,除国家规定必须进入指定市场交易的外,可在城乡集市出售。
  个体工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均可在城乡集市出售。
  第十三条 在城乡集市行医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医许可证;出售中草药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药品检验部门的证明。在集市行医和出售中草药的,还需经集市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集市出售:
  (一)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
  (三)珠宝、玉器、文物、金银及其制品;
  (四)各种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
  (五)迷信品、违禁品;
  (六)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电击枪、催泪枪;
  (七)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凶杀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幼鱼(包括鱼苗)、幼蟹、青蛙、珍稀动物;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十)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十一)不合格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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