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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3日)废止

无锡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1990年9月26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主体和范围
  第三章 经营秩序
  第四章 市场卫生
  第五章 集市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活跃城乡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国营、集体商业的补充渠道,是多种经济成份参加的以农民、个体工商户为主经营计划外商品的一种贸易形式。
  城乡集市系指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和其他种类的专业市场,以及民间庙会、集场等。
  第三条 依法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城乡集市建设纳入城镇(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集市场地。
  第六条 城乡集市贸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物价、税务、公安、卫生、环卫、检疫、标准、计量、商业、供销、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好城乡集市。
  城乡集市可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或配置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在城乡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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