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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劳动报酬与人员月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劳动报酬与人员月报》的通知
(京劳服发字[1990]434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管理部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我们对《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与劳动报酬月报》进行了修改,现改为《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人数劳动报酬月报》,从1991年1月开始填报。本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按系统汇总后于次月二十日前报市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指导处。

  附: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人数劳动报酬月报》指标解释

  1、企业个数:
  已在工商部门注明登记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个数。
  2、新增企业,减少企业:
  本月正式开业和停业的企业。
  3、扶持人员:
  主办单位为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委派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富余职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帮助主办单位安置的富余职工。
  扶持人员和富余人员的人事关系均在主办单位,离退休均由主办单位负责。
  5、城镇待业人员:
  指城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劳动年龄内(男16-50、女16-45岁),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
  6、待业青年:
  年龄16周岁至25周岁的初、高中及职业中学毕业未能升学,参军的待业人员和其他社会青年。表中第9栏待业青年转正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安置并转正的原身份为待业青年的人员。
  7、调入的全民大集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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