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试行)及《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
(京劳干教发字(1990)444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劳培字〔1990〕3号文件《关于
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培字〔1990〕2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试行)及《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干部教育处联系。
附: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试行)
根据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培字〔199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中的课程免修和免试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通过学历教育渠道,已系统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科目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者,在获得证书以后的五年内,经区、县劳动局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并免考。
二、通过《专业证书》教育渠道,已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科目相同的课程,并取得结业证者,在获得证书以后的四年内,经区、县劳动局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免考。
三、通过其它培训渠道(如参加各类培训班),已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科目相同的课程,其所修学时不低于《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在获得证书以后的三年内,经区、县劳动局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劳动局干部教育处批准,可以免修并免考。
未取得结业证书或所修学时低于《政府部门劳动管理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在培训班结束后的三年内,经区、县劳动局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但不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