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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4日)修改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 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排涝面积,每亩以三点四公斤稻谷折价计收(按籼稻三等国家当年定购价折算,下同)。
  (二)计量水费:按渠首引进水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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