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运输市场建立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及时通报市场和货源动态,为车、货主提供下列信息:
  (一)厂矿、企业物资及社会零星物资的运输信息;
  (二)外地货物及外埠运输市场的运输信息。
  第十一条 运输市场在组织货物运输交易中,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厂矿、企业运输单位及其他车主与运输市场的联系网络;
  (二)调剂运输市场内及运输市场间的运力和货源;
  (三)组织地区性的配载业务;
  (四)组织车、货主间的公平自由交易。
  第十二条 运输市场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委托,可监督承运、托运双方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开展运输费用的结算业务,收取服务费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负责代征、代缴税款工作。
  第十三条 凡申请进入运输市场从事运输交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发放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及所在地保险公司办理的车辆(含第三者责任)保险手续,到市场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进场审批表》;
  (二)由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和车辆技术状况的全面检查;
  (三)经审查批准后,与运输市场管理部门签订进场协议,领取《进场经营证》和《车辆准停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场的车辆,都应按运输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标志、统一编队,统一停放。
  第十五条 进入运输市场的经营者或运输车辆一律实行交纳保证金制度。需要停止营业退场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运输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场停止交易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结清费用,缴还进场证件,如数退还保证金,方可退出交易市场。未结清费用,或不缴还证件的,视为在场营业,可用保证金偿还应付费用。
  凡签订进场协议不满三个月的经营者或车辆,不办理退场手续。
  第十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运输市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