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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修正)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县(市)、乡、民族乡、镇指导选举工作的活动经费分别由县、乡财政开支。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领导小组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一条 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居住地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第十二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三条 在选举日前十日,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不论其户口是否已迁入,一律予以登记;脱离本村的,不论其户口是否已迁出,均不予登记。
  外出二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前二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村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非本村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十日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应当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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