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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修订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6年11月29日发布的修改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任期未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村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
  第六条 县(市)、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指导组的领导。
  第七条 县(市)、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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