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1974年实行综合折旧率办法时,固定资产帐已基本上恢复了原值,因此,凡1974年1月1日以前购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均以帐面价值作为原值,不再核查。1974年以后新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的实际成本为原值。
2、为了便于计算和统一,所有固定资产不分行业和类别,一律确定其净残值率为4%。
四、计提折旧的方法和范围
1、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月提取折旧,计入当月成本费用,以正确反映企业盈亏状况,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采取季初按上季提取数预提,按月分摊、季末按实际调整的方法,以简化核算手续。
2、实行分类折旧后,对原有固定资产确定已经提足了折旧和尚能提折旧年限,计算工作较为繁重为便于基层企业掌握,可以采取“直接推算法”即从1994年末向前倒推至购建入帐日期,凡是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其差数即为尚可提取折旧年限(财政部办法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少提的差额允许再补提四年,因此从1994年计算)。
举例:载重汽车《办法》规定折旧年限为12年
(1)1980年购进。按直接推算法1994年-1980年=14(年)
即已使用14年,说明该车已超过规定折旧年限,已提足折旧,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不应再提折旧。
(2)1984年购进。按直接推算法1994年-1984年=10(年)则说明尚可再提两年折旧。
3、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需要提前报废的审批权限。
企业提出申请,上级主管公司审查,批准权限:区、县公司由区县财政局批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批准予以提前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在批准报废时一次补提。
4、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办法的企业,报公司和同级财政审定。
五、折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折旧基金是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主要来源,由独立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由于商业企业点多面广,规模小的特点,市、区、县公司为有计划地统筹安排网点的更新改造,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公司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集中的各种比例,由各公司自定。市级主管部门不得集中平调,企业和公司都要建立折旧基金管理责任制,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关于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