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章 乘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船的驾驶员、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点运行。
  (二)驶入车站、码头时,应减速缓行,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
  (三)疏导乘客先下后上,驶离前要关好车门,缓速启动,不拖、夹乘客。
  (四)保持车船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
  (五)报清线路、站点,避免乘客乘错车,坐过站。
  (六)如实向乘客给付票据。
  第三十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依次候乘,不得抢上抢下、爬车窗、扒车或阻拦车辆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污损他人的物品。
  (三)按规定购票,并接受乘务员、稽查人员查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五)不得将游览舢板船驶出指定区域。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不得乘坐舢板船。乘坐其他车船时,要有人看护。
  第三十一条 客运车船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向车内外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第七章 票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客运经营,必须使用省和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准转借、串用、伪造、倒卖票据或出售废票据。
  从事客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通勤捎客车,轮渡船只营运时,遇有下列情形可按下列规定处理票务:
  (一)成人携带的一名身高一点一米以下的儿童可免费。
  (二)盲人乘坐可免费。
  (三)乘客携带的二十公斤以下的物品可免费。重量超过二十公斤或体积超出0点一二五立方米的应收同程客票。
  (四)轮渡乘客携带的自行车,对每辆收同程票二张。
  (五)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安排乘客换乘其它车船。不能安排乘客换乘的,退还票款。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旅游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准收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