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一人。专职常务主席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提名,经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专职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或者主席团组成人员。
主席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督促《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督促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联系代表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与《
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在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乡长、代理镇长人选;
(十一)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并密切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