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1990)7号 1990年12月29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答复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工龄津贴标准从地方起薪之月起,应按地方现行标准执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在执行
《通知》第
三条按国发〔1989〕52号文件套改企业工资时,其工龄津贴标准按地方现行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