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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后有关职工交通费补助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后有关职工交通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2561号 1990年12月31日)


  根据京政发〔1990〕79号《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职工交通费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上下班需购买市区、郊区专线,市郊线路通用月票的,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差额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二、住家在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住家在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月票补助,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其他地铁线路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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