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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7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得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委员会,须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总工会批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代表工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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