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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的决定(1993)(发布日期:1993年9月25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
(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具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和通过的法规、决议草案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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