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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1)132号 1991年1月15日)


各区、县规划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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