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参照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偿标准执行,其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6、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退养费标准。
7、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吃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退职职工,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生活费标准。
8、家庭赡养人口过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按困难补助给予适当补偿。
9、本市已接收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补偿费,由发放退休金单位发给。
三、资金来源
1、全额由国家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等,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如何负担另行研究确定。
2、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给职工的补偿,由创收中解决,个别有困难的,由市、区、县财政部门酌情补助。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以及预算外单位发放的补偿,均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3、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经营承包上交基数。增加的离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4、微利或亏损的预算内国营企业,发放补偿确有困难的,经市、区、县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酌情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6、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适当予以照顾,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7、集体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增加的离休、退休、退养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其它有关问题
1、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不发给补偿。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是否给予补偿由企业自定,其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本通知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