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1)388号 1991年4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3、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包括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
6、本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补偿范围,比照国营单位执行。
二、补偿标准和形式
1、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础工资,企业单位纳入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由民政部门和工会管理的,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其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四元,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为研究生(不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大学生、研究生),由所在院校或科研单位按在校生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