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1)27号 1991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是解决扭曲的物价体系、深化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调价的各项工作,保证这次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国务院对我市粮油主要品种的统销价格的调整已做出具体安排。其它粮油品种的统销价格、粮油制品和以粮油为原料的相关产品价格,我市已按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做了安排,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
二、国务院规定在粮油提价的同时,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职工适当补偿。这是此次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已经就此专门发出通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具体落实,保证从1991年5月份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把不同形式的补偿及时发到各类人员手中。对于少数低收入、人口较多的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以及离退休职工,要采取相应的照顾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三、加强物价管理,从严控制其它涨价项目出台。保持“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是保证粮油价格出台的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管理和指导。定量供应居民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蛋、食糖等商品的价格要保持稳定。国营、集体蔬菜商店要发挥主渠道平抑物价的作用,经营限价品种要严格执行规定限价,对非限价品种要加强管理。要继续保持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得“搭车”涨价。凡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调整,确需提高的,要经市物价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凡属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工商企业要从严掌握,避免集中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