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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目录的通知

  一、水费调整的标准和时间。根据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状况,并兼顾我省水费收取的历史特点和用户的负担能力,对省政府1986年发布的《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费范围的各类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后的农业用水水费从1990年度起执行,其它各类用水水费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积极推行农业水费以物计收的办法。农业水费采取以粮计收或计收粮食的做法,既方便农民又可解决水费的保值问题。各地各水利工程主管单位都要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农业水费改收粮食后,由当地粮食部门代收,可随定购粮一起入库。粮食部门按实收数量以当年省定议价粮收购指导价结算给水管单位。代收部门可从中提取2%至4%的代办费。若交现金,则按当年省定议价粮收购指导价折算。
  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另按水费标准的10%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以支持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具体办法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管好用好水费。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应视同预算内收入进行管理,实行以收抵支的财务包干办法。以收抵支的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以水养水,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水费的现象,保证专款专用。调整后新增的水费应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和改造。
  四、原《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条款,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附件:

水利工程水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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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种类     │调整后的水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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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立方米5.5──9分     │    ┃
┃工│消耗水    │每立方米3──5分      │    ┃
┃ │贯流水、循环水│消耗水每立方米5──8分   │    ┃
┃业│水力加工用水 │循环水每立方米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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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活用水   │每立方米4──8分      │    ┃
┃来│公共场所用水 │每立方米2──4分      │    ┃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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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电六售电电价的12%计收  │    ┃
┃水│结合用水   │按电站售电电价的24%计收  │    ┃
┃力│不结合用水  │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   │    ┃
┃发│梯级     │第二级以下低于第一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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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方收费的:每百立方米   │    ┃
┃ │       │2-3.5公斤稻谷       │    ┃
┃ │       │按亩收费的:每亩9-13公斤  │    ┃
┃农│自流供水   │稻谷            │    ┃
┃ │       │基本水费加按方收费,每亩  │    ┃
┃ │       │1-2公斤稻谷、每百立方米  │    ┃
┃ │       │1.5-2.5公斤稻谷     │    ┃
┃ ├───────┼──────────────┼────┨
┃ │       │从水库渠道提水,按自流减半 │    ┃
┃ │       │电力提灌基本水费每亩    │    ┃
┃业│提水     │6-9公斤稻谷        │    ┃
┃ │       │电力提排基本水费每亩3-6  │油、电费┃
┃ │       │公斤稻谷          │除  外┃
┃ │       │水轮泵每亩8-12公斤稻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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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按年总产值的3%至5%计收  │    ┃
┃他│水库水面养殖 │每立方米3分         │    ┃
┃用│供水养殖   │按受益面积收,标准由地市  │    ┃
┃水│排灌水闸   │水利和物价部门商定     │    ┃
┠─┼───────┼──────────────┼────┨
┃ │居民住宅和农、│按保护面积,每年每亩    │    ┃
┃ │林、牧、渔场 │6-9公斤稻谷        │    ┃
┃ ├───────┼──────────────┼────┨
┃ │工业、企业  │按当年固定资产总值2‰    │    ┃
┃ │       │至3‰计收          │    ┃
┃ ├───────┼──────────────┼────┨
┃ │商业部门   │按当年营业额2‰至3‰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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