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目录的通知
(湘政发(1991)16号 1991年4月16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自去年6月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现正在执行的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省直机关有43个单位清出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共126件。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0」16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90」12号文件、《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和省政府湘政发「1991」1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逐一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126件文件中,可继续执行的45件。其余81件中:因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规范,需要重新修订的42件;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需补办审批手续的7件;大量涉及城镇范围的收费,需归口制止“三乱”办公室会审的29件;另有《关于湖南省普通中小学集资办学试行办法》(湘政办发「1985」10号)、《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1986)31号)和《印发<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84」农(土)字第30号)等3个文件,已被新的文件代替,上述3个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经审核批准继续执行的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目录列表公布于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要继续抓紧做好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的清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尽快予以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30日)
1985年国务院《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和1986年《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1986」31号)实施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水费制度的初步改革,这对巩固水利建设成果、稳定水利管理队伍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许多地方的水费标准与国务院按供水成本核订水费标准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收取的水费资金已经远不能满足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等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有效地恢复水利工程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10号)精神,现就我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