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的决定(1998)(发布日期:199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