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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0)445号 1991年4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对补偿范围和对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定期补贴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补偿6元,相应提高补贴费标准。
  对享受定期补助,已经退离居委会工作,又无工资收入的老积极分子,每人每月也发给补偿费6元。
  二、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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