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证单位更换单位名称,领导及技术负责人时,新任领导、技术负责人应符合资格认可的条件;同时必须及时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化学清洗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清洗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借证、转让或变相买卖《许可证》的单位,视其情节可由劳动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由区、县劳动部门报市劳动局批准吊销其《许可证》。
4.持证单位每年于11月底前须以文字形式汇报业务工作情况,并如实填写《锅炉化学清洗汇总表》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当地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持证单位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在《许可证》年审栏内加盖监察专用章,未加盖年审章的单位,不得从事新年度的清洗工作。
5.外地进京从事锅炉化学清洗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单位,在开展业务前须填写进京锅炉化学清洗业务申请、审批表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否则不得在京承揽锅炉化学清洗业务。在开展业务中应执行我市有关规定,并接受市级及各区、县劳动部门的监察。
6.取得《许可证》或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附表一至附表四(略)
附:
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认可条件
一、对清洗单位的资质要求
1.从事化学清洗业务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已从事化学清洗业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3.应配齐与申请许可证级别相适应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技术人员和化验员。
C级化学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与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师和两名助理工程师。
D级化学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与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师或两名助理工程师。
4.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备及运输工具。
(1)具有与化学清洗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如清洗液储存罐、输酸泵、管道、加压泵、水嘴、除垢工具等,且须完好。
(2)具有与化验,药品配制相适应的化验分析仪器。如烘干箱、马弗炉、干燥器、水浴锅、电炉、蒸馏水器、分析天平(万分之一)、量具、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规格、精度、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及运输工具。具体要求:a、有酸、碱库房及药品配制车间;b、有独立的化验室;c、具备营业、办公、档案存放条件;d、具有一定数量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