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1)132号 1991年5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锅炉化学清洗单位:
根据
劳动部颁发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和《北京市低压锅炉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市从事低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可范围与级别
1.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出口压力≤2.45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及相应压力下热交换器的化学清洗单位。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单位,不得从事化学清洗工作。
2.化学清洗许可证级别分为C级和D级。
C级《许可证》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2.45MPa,D级《许可证》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1.27MPa锅炉及热交换器的化学清洗。
二、资格认可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市劳动局锅炉处领取《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申请书》,如实填写,一式四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同意后,由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在6月30日以前报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并会同有关区、县劳动部门进行审查。
3.凡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
市劳动局将定期在北京地区的有关报纸上通告取得与取消资格认可单位名单。
4.此通知下发后凡从事低压锅炉化学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在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和换发营业执照时,必须持有《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方可予以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
三、对《许可证》的管理
1.《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报告,填写《北京市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换证申请书》,由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排换证审查。对逾期不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的单位,《许可证》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