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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现行国家政策抵触,且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
(厦府(1991)综105号 1991年5月4日)


  为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搞好城市蔬菜供应,保证菜田面积不因征地而减少,经研究决定,由一九九一年起从每年我市土地批租收入中提取3%作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蔬菜基地建设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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