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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诊医疗照顾实施办法

优诊医疗照顾实施办法
(京财文(1991)571号 1991年5月9日)

  一、优诊医疗照顾范围:
  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并于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离休前担任正副处级职务的干部。
  二、办理优诊医疗的程序:
  1、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审核享受优诊医疗照顾干部名单,将名单发至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大专院校,并提供给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2、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名单和市卫生局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优诊医疗名单(事业单位1式4份,企业单位1式2份),加盖本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公章,每周2、5上午到市卫生局医政处办理优诊医疗证审批手续。
  3、属公费医疗的干部还需去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确认资格并以公章为凭。
  4、各单位在办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去合同医院办理优诊医疗证。
  5、每位享受优诊医疗照顾的干部只能在卫生局规定的承担优诊医疗照顾的医院名单内,选择一个作为合同医院,原合同医院取消。
  6、每位享受优诊医疗照顾的干部需交纳优诊医疗证成本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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