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参加创建火炬型科研院所(院校)单位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核定其所需流动资金,并对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的资金、物资、能源、材料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享受其隶属的科研院所(院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职工工资总额可与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数量、水平及生产效益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传统产业改造
第十七条 凡利用高新技术进行工艺改造、设备改造、产品改造的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可行,承担单位具有还款能力的,银行可优先贷款,并实行税前还贷。开发改造的新产品,凡列入市新产品计划的,可按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八条 实行能源定量供应或定额包干的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节约的能源、电力、材料,全部归企业留用,有关部门不得收缴或减少用量指标。
第十九条 利用高新技术进行工艺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数量当年新增的利润,在保证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可全部留给企业,偿还贷款,剩余部分作为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命名的科技先导型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享受国家二级企业待遇;
(二)可从销售额中提取2%作为技术开发基金。
第五章 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金融部门逐年提高科技贷款占全市信贷规模的比重,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项目;
(二)市财政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拨款,用作科技贷款的贴息、垫息或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补助费用;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投资;
(四)社会集资、国外捐款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奖”,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