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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联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固定职工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短搬换装设备、通讯工具及防火、防盗、防污、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联运企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仓储基地不少于五千平方米,库房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代办托运企业(站、点)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仓储基地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库房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对新办经营联运业务的企业,经市联运办批准,可适当放宽,并督促其逐步完善。
  代办托运企业须有具备对货损货差赔偿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担保。
  第九条 联运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一)代办托运:代办运输、仓储;
  (二)货物联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联运、集疏运输、集装箱运输;
  (三)客运联运:客票代售、联售、包裹联运。

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

  第十条 联运企业开业,须向市联运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开业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代办托运户主的户口、身份证影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营业网点及仓储基地面积的证明(租赁的,应附有租赁合同);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市联运办审验相关材料后,核发《联合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营业执照,并持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国营联运企业在开业时须到市财政部门核定财务体制,确定工效挂钩办法,并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联运企业变更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分立、合并、迁移等,须向市联运办提出申请,经审验换发《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按规定清缴税款和发票。
  第十四条 联运企业歇业、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须先到市联运办退交《许可证》和其他证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到税务部门结清应缴税款,缴销发票并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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