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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1)352号 1991年9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机动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劳动部颁发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现结合北京市情况作以下几条补充规定,望与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1.起重机械设计单位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于1991年底前到市劳动局备案。
  2.从1992年7月1日始我市无《安全认可证》的起重机械制造企业不得从事其制造。现已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立即到市劳动局登记,领取制造企业《安全认可证》申请书。《安全认可证》发证工作到1992年6月30日结束。
  3.现已从事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企业立即到市劳动局办理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申请手续。发证工作到1992年6月底结束。从1992年7月1日始,无《安全认可证》者,不得从事安装修理业务(条件见附件二)。
  4.外省市进京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企业,必须到市劳动局备案,从1992年1月1日,无当地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或发现有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不准在京从事安装、修理业务。
  5.我市对电梯和载升降机安全监督检验周期为二年,各单位在两年内自检一次。
  6.电梯的建档工作,按下述分工进行:市属单位由市局,总公司负责;中央在京单位,区县属单位和部队由电梯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

  附件一: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二:

北京市安装或维修起重机械企业取《安全认可证》基本条件(试行)


  1.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安装或维修起重机械的营业执照。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质量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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