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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2001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1991年9月28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1991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文艺演出市场管理
  第四章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
  第五章 电影市场管理
  第六章 音像市场管理
  第七章 美术作品及文物市场管理
  第八章 娱乐场所及娱乐活动管理
  第九章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艺术产品,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各种图书、报纸、期刊的发行、销售及租赁;
  (三)各类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四)各种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和录像放映;
  (五)各种美术作品及文物等售票展览、销售;
  (六)各种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文化娱乐场所;
  (七)其他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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