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企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1]370号 1991年10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精神,我市提高了大、中专毕业生定级的档案工资水平。为处理好企业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其他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档案工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或结业生、肄业生见习期、试用期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待遇,由企业本着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原则,统筹安排,自主决定。
二、上述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及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按照下列规定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确定定级的档案工资。
1.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定级的档案工资标准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大学本科结业生定级的档案工资为企业工资标准十三级;大学专科结业生为十三级副;修业满3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为十三级;修业满2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和修业满1年半以上的大学专科肄业生为十四级。
3.分配到实行见习制岗位的职业高中、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分配做干部的高中毕业生定级的档案工资为十四级副;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按本企业同工种的定级档案工资水平确定。
4.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为2年和2年以上的,定级的档案工资为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四级副;学制少于2年的为三级正。少数优秀并在艰苦岗位或招工难的岗位工作的(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可高定半级,较差的低定半级。
5.企业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为3年的,定级的档案工资为四级副;学徒期为2年的,定级的档案工资为三级正。对少数优秀的(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可高定半级,较差的低定半级。
6.熟练制工人定级的档案工资为三级正。
三、企业中上述人员已经定级,现档案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改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