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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3)60号 1993年1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多年来,本市各级政府及各接收安置单位为接收安置驻京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做了大量工作,对于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现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进京安置工作,不仅是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大事,也是当前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局(总公司)都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接收安置军队随军家属的任务完成好。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一定要把安置随军家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市场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拓宽安置渠道。随军家属中年龄较轻、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可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年龄偏高、文化水平较低、又无技术专长的,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劳动、人事部门可采取分配指标的办法予以安置。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克服困难,积极安置。
  三、为进一步提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业务技术素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把这部分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在收费上给予适当照顾。培训的专业应适合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安置相结合。
  四、对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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