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愿参军又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四条 部队招收专业宣传员、体工队员,应持大军区以上政治部介绍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部队招收非专业性文体骨干,应持军一级介绍信,在本部队征集地区及征集任务内选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入伍:
  (一)现实表现、文化程度、年龄等不清楚的;
  (二)身体不符合条件或体检手续不全的;
  (三)政审材料不齐全的;
  (四)非农村户口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应征的;
  (五)征接双方对兵员质量意见分歧大的。
  第二十六条 新兵审定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并发给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当地公安、粮油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注销手续,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军属关系登记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第六章 新兵交接运输

  第二十七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地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确定,一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方便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交接双方按照《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字。《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接兵部队,一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新兵运输计划由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提供的新兵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会同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有关部门和军代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新兵运输计划批准下达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必须变更或取消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