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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征兵工作经费。
  第五条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设立兵役登记站,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适龄公民,已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持《自理口粮户口簿》到自理口粮户口据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未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
  第八条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不参加兵役登记。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医院、公安派出所、应征公民所在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并在每年征兵开始前进行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应征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招干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需要。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和上级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体检组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人组成。接兵部队的军医就当参加主检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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