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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政(1993)89号 1993年12月22日)


  现将《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
  (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检查。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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