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省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以下全省性大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会议。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召开省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省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省政府二类会议,应向省政府报送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审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省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省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除省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省领导不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