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省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九条 拟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省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长及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省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