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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条 省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省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省长汇报;确需向省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省长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省政府视情召开全省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四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属事业单位、中央与省双重领导的单位及部分省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省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决定召开,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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