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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企业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在年终兑现奖励时,据以兑现奖励的有关经济指标事先必须经过审计确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对局属公司及局认为需要监管的企业(模拟股份制企业)、较大型项目进行监管。各单位对二级企业自行进行监管。
  局设立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单位贯彻执行局的工作部署和资产、资质、合同、质量、决策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监管企业财务管理情况。重点对财务集中管理、现金管理、备用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成本控制、资产处置、对外投融资、担保进行监管;
  (三)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监管企业工资、奖金、职工集体福利分配;
  (四)监管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的任(聘)用,可向局提出任免建议。
  (五)管理派驻(模拟)股份制企业的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要按局《内部企业监事会管理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和人员必须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用和报酬。
  被监管的企业不得拒绝、阻碍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无故拖延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上述纪律和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企业或项目责任人作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企业经济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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