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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企业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完善的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必须与效益工资或年薪挂钩。同时,要作为职位升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必须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坚持回避制度。与企业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缘关系的,要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四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必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签订。凡委托经办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要进行审查。审查由企业法律顾问和相关的部门进行。合同履行中凡涉及变更内容条款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查。不得随意用补充协议代替主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资格人对外签订合同,凡是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直属公司及探矿厂和局需要专项审计的企业由局审计处直接进行审计监督。局属各地勘单位二级企业的审计由各地勘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除必审情况外,企业必须实行一年一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局直属公司、局属企业负责人及队(院、所、厂、校)屑二级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按照先离任,后审计,再安排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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